濉溪龙圣寺共住规约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3-09-15 17:06:25 点击:

 

佛制戒律,祖立清规,旨在防非止恶,安身进道,光大法门,造福社会,本此精神,订立《共住规约》全寺上下,均须遵守:
.故意杀害任何有脊椎动物者,偷窃财物价值较高、或价值虽低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在寺内行淫或在寺外邪淫者;未证言证或造谣生事者,俱不共住。
.不遵守国家法令,触犯国家法律或地方法规、被公安机关罚款或被行政拘留者,本寺不再容留。
.同一界内僧众,同一说法,不别立羯磨,名和合僧,若立邪法以破坏听闻佛陀教法或使僧团分裂者,名破和合僧,转法转僧指弘扬正法,使人深入佛法,身行八正道,,破一切结使的僧人。障碍上述二种僧众,名为破和合转法转僧,应驱逐出佛教门。
.以在佛经中没有依据的方法迷惑和扰乱他人,或与他人合伙策划对寺院或僧团有危害的事;以及不论对错随便打骂人;屡教不改者;皆应驱逐出寺院。
.已经出家或发心出家仍然保留恋爱等不正当的关系,应清出寺院。若常住居士在寺院内乱搞不正当的关系,或在寺外有不正当的行为,一概不共住。
.私自拿取果蔬饮食等一切物品,确认为是应该拿,知错不改者,以及损坏常住物品,责令按值赔偿,拒不赔偿者,婉请出寺。
.未经常住执事会议认可,擅自收授在家、出家弟子,予以警告;教而不改着;应请出寺。若常住居士,无须警告,不共住。
.上殿过堂、诵经劳动等大家都必须参加的活动,疾病较重或公务缠身,应事先与僧执或知客请假。如果无故不到,执事人员招呼无效,每月达到三次,本寺不再容留。
.疾病是因为四大不调而致,当以坐禅或念佛调治,照丛林制度,若病情较重,甚至饮食困难,方可请假,免上殿过堂。小病小灾,借故告假,事后罚。
.疾病以减食为良药,请病假者当好自调养,不可美食,以免折福增病;若非睡眠类疾病,应该少睡多念佛或禅坐。
十一.凡有供斋,客堂安排大殿交供,大寮安排各殿摆供(可以通知殿主来取),供菜要齐整,不可少于大众菜;尤其注意,不可把多个菜盛入一盘,有失恭敬。
十二.僧众应该僧装整齐,无论僧俗住众,若赤裸上身或勾肩搭背、游戏赌博、拉帮结伙、不忌荤腥、以及搞淫秽内容;擅自出入歌舞厅、影剧院等,经执事人员劝告不听者,强行驱逐出寺。
十三.私拉乱接,使用电炉,责令改正拒不执行者,或私自用电造成灾患者,一概驱逐出院。若引起火灾或造成损失,肇事者负责包赔并须依法拘留或判刑。
十四.其它中型寺院(权指十单僧众以上的寺院)的主持或首座来寺,不按普通挂单对待,不可以上殿过堂,若其自愿上殿过堂,应安排于上位。
十五.本寺因事或为讲法而请来的法师,同上对待。若因戒腊少,或其它原因,不愿处于上位者,亦不可勉强。
十六.未受寺院委托,不许到居士家中化缘,若为常住而化,应罚跪;劝告不听或拒不执行者,应请出寺院;若为自己而化,一次即可驱逐出院。
十七.私自把常住或僧众物品送人,如饭菜、瓜果、菜蔬、水电、用具,乃至针线纸张等,都应如数赔偿,拒不赔偿者,驱逐出院。
十八.住众离开本寺范围,即使到大街散步,皆应获得客堂和本部门领导的许可,并按预定的时间回院,回来时必须及时销假;超假或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超过山墙百米者,罚跪香一支;若未请假或超假又夜不归宿者,按自动离单处理,个人所属财务,客堂予以收缴或分散。
十九.有事到客堂或本寮管理处说明,如果管事人置之不理或徇私偏袒,报僧执处罚;如果秉公而断,当事人不服,可以由众执事联合处理,对处理结果仍不服者,自请出寺。
二十.未经客堂允许,私自外出为人念经结缘;或私自化缘、看风水、占人吉凶;私自在寺院搞经营谋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驱逐出寺。
二十一.经医生确认必须加餐,或病情危重不能去斋堂,如不影响他人且经客堂允许,可以在寮房内自作饮食,若需使用炊具,则必须经住持批准、执事会通过方能使用。知而故犯劝告无效者,逐出本寺。
二十二.常住允许使用的电器,唯有照明电器,若必须使用其他电器,如:空调、电褥子、电视机、私人电脑、电饭锅、电冰箱、电热风、淋浴器等,要征得执事会或住持的同意;紧急情况也要要征得客堂同意方可使用,但必须自付电费。
二十三.常住允许使用的电力,为早晨起床打板后和晚间熄灯板前。超时用电应自付电费。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最多不能超过夜里十点。
二十四.斋堂饮食,大众同等,不得自带佳肴小菜到斋堂食用。若因相关疾病,迫不得已,也应该提前向僧值说明。
二十五.無事乱闯僧寮,成群杂话、娱乐游戏、放逸无度者,给予警告,不服或不改者,驱出寺院。
二十六.在寮房内高声读诵经典或念佛念咒,如果已经妨碍和干扰同室或临室同修,使他人无法清修,罚跪;若屡教不改者,逐出。
二十七.住众要听从管理人员的调遣和规劝,应该相互尊重,不许轻慢他人,若对管理人员有意见,可以上报客堂或住持;若不报而私自加以诽谤,警告无效者,逐出寺院。
二十八.管理人员应各尽其责,竭力为大众服务,使大众安心修行,如果因为自己不顺心或因不合理的方法使大众烦恼重重者应该取消管理人员的职务。
二十九.在本寺内除住持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以常住的名义,向外界写信索书或索取财物等,轻者根据数额多少罚跪香1—5支,重者逐出寺院。
三十.若执事或管理人员之间争吵打闹,撤销职务,情节比较严重者,逐出寺院。
三十一.定下要住的时间,常住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工作和生活。若未住到既定时间,未经客堂或管理部门准假,偷偷离开本寺,不但以自动离单论处,要把其名挂牌公布,以后永远不许回寺。
三十二.若非亲眼所见并已查实,不应以道听途说的是非来检举他人,因此而扰乱他人修行处以严重警告或逐出寺院。
三十三.亲见并能够证实他人严重违犯规约,却不予举报,属于随喜他人过恶,应当处以相同的处罚。
三十四.佛制中夜休息,夜间十点至两点非公务尚不休息,又影响他人者,同寮可以举报由僧执处罚,或跪香或清扫。
三十五.师友亲朋来寺,经主管执事同意方可留膳宿。私自安排他人住宿或私留他人在自己房间过夜,是不尊重常住和客堂的表现,应当予以驱逐出寺。
三十六.床铺卧具等用品应随宜使用,除身体状况不允许者,不可要求任何增加。凡以旧换新者责令换回,并予以警告,不服者出院。
三十七.所有住众,实行考评制,僧执三月一次,不合格者既请出寺。在考评时不得私自拉拢参评人员,以不合理的手段增加分数。
三十八.违反本寺制定的各项清规,应接受僧执、维那、知客的处罚跪香×支,或清厕×日。若不接受处罚只好请出寺院。
三十九.在本《规约》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依照《律藏》、《全国汉传佛教共住规约》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本规约中没有规定,所犯之过大众公认该处罚者,参照相近规章处罚;若执事人员犯此过者,则应执事会议定再罚。
                                                     濉溪县龙圣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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