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濉溪县佛教协会 英文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SUI XI 英文缩写:B A SX
第二条 本会由濉溪县行政区域内佛教场所及场所教职人员、热心佛教事业的在家居士自愿组成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为地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为佛教人士服务,团结本县佛教徒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
(四)遵循教规教义,爱国爱教,弘法利生,庄严国土,利乐有情。
第四条 本会接受濉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濉溪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濉溪县龙圣寺
办公地点:濉溪南关乾隆湖
办公电话:0561—6863708 邮编:2351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维护全县佛教徒、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物古迹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四众弟子,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有关法律政策问题,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引导教内信众爱国爱教,自觉抵制敌对势力的渗透,旗帜鲜明地反对邪教,指导和督促在家修行居士精进学修,护持三宝,服务社会。
(三)制定和完善全县寺院、佛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制度、教制仪规;督促、指导、检查和落实各项工作,严肃清规戒律,树立良好的道风学风,以利法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指导全县佛教信众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组织全县佛教文化交流和弘法活动,培养佛教人才,提高全县佛教四众人员整体素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佛教事业。
(五)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
(六)加强与各兄弟佛教协会以及港、澳、台佛教团体的友好交往、交流,以佛法为桥梁,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做贡献。
(七)引导全县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和睦家庭,恒顺众生,鼓励支持信众参与公益和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八)加强本会机构自身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指导和协助全县佛教场所健全组织,向县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和备案,合法的开展佛教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全县范围内合法登记的佛教场所为本会单位会员,在家居士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濉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并经过濉溪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濉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礼请顾问。
(一)顾问由理事会选举善后产生;
(二)顾问列席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濉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濉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财务审计。更换手续按濉溪县民政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濉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报濉溪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濉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濉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濉溪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濉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和濉溪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濉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